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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教育局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和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 2、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 3、综合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审批区属职业技术学校专业的设置、办班及招生计划;负责成人高校办学站(点)设置的备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重点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主管全区教师队伍工作,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等管理职能;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选拔、考核、任免有关学校的领导干部。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5、统筹管理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研究提出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规划、指导、组织自学考试及扫除文盲工作。 6、规划、管理、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学校承担的国家、省、市、区教育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发展建设。领导、管理全区教育系统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 7、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负责语言文字的推广、教育、考核、使用等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保卫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各级教育工会的工作。 9、承办区政府、市教育局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