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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东区府办发〔2023〕39号
东兴街道、西林街道、新江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江市东兴区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内江市东兴区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为有效化解我区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源不足、部分安置户多年未安置等问题,提升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效率和水平,根据《内江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和房票安置
房票是实施单位将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另额外增加房票安置奖励后,出具给被拆迁人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指区政府落实拆迁主体安置责任过程中,将应安置房屋货币化以房票面值形式发放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的房屋安置行为。
二、实施单位和适用范围
征地拆迁项目所属街道作为房票安置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的印制、发行、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东兴区中心城区(不含椑木)范围内已签订安置房协议,尚未启动选址和建设的安置房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人。
三、工作目标
房票转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于采取房票安置方式的,分5年实施:2023年完成15%,2024年完成20%,2025年完成25%,2026年完成20%,2027年完成20%。
四、实施规则
以项目或区域为单位制定房票安置年度计划、工作方案、配套政策并报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备案审查。其中,属市级支出责任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我区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自愿参与
列入房票安置项目或区域所涉及的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纳入房票安置。
(二)采取实名制
房票安置对象应为原拆迁协议应安置对象,不得转让、买卖、抵质押,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三)房票保管
被拆迁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拆迁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作废,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原房票上的权利义务失效。
(四)使用期限及范围
房票应在签订正式《补充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及时落实安置。超过6个月被拆迁人未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终止执行,重启执行原拆迁安置协议。房票仅限于在房源库中选购。
(五)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在遵守原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事项的情况下,将原实物安置转换为房票安置,由实施单位与被安置对象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
(六)房票房源
房票安置房源通过公开方式征集,原则上包括东兴区中心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自愿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与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备案后将相关房源纳入房源库。
(七)房票价值
房票面值由基本安置费、安置补贴和超期过渡费构成。房票不计息。
1.基本安置费。基本安置费为按照原拆迁安置协议执行的政策和约定的标准结算后确认的面积乘以房票安置单价后得出的金额。房票安置单价可参照该区域近期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制定,经区政府审定确定,在配套政策中明确,适时动态调整。
2.安置补贴。含房票安置补贴(被安置人数×3000元/人)、物业补贴(安置房屋面积×0.91元/㎡/月×180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安置房屋面积×75元/㎡)。
3.超期过渡费。在被拆迁人与对应主体签订正式《补充协议》后,原则上计发6个月过渡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具体以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五、购房规则
(一)使用范围。被拆迁人凭房票在房源库中自主选购商品房,房票原则上在东兴区中心城区区域内适用。如东兴区中心城区区域内房源不足,允许跨区域选购商品房。
(二)使用额度。原则上房票总价款应全部用于购买商品房或车位。因房源户型等客观原因造成被拆迁人选购商品房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小于房票总价款,其价差部分应控制在安置总价款10%以内;如购房款总额大于房票总价款,其价差部分应由被拆迁人自行向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被拆迁人选购商品房及车位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小于房票总价款,其房票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应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由实施单位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资金管理。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须加强监管,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税收。购房金额在房票总价款以内的,免征契税(被拆迁人配偶购买商品房屋免征契税;赠送给直系血亲买房,不能享受契税减免)。购房金额超过房票总价款的,超出部分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契税。
(五)结算。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房票安置实施单位统一结算和监管。
六、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被拆迁人提出房票安置申请,实施单位审核。
(二)签约:被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
(三)房票核发:协议生效后,拆迁实施单位核发房票给被拆迁人。
(四)选取房源:被拆迁人在东兴区房源库中确定房号及价款,签订购房合同。
(五)首付申请:被拆迁人根据购房合同到拆迁实施单位提出首付申请。
(六)签订贷款合同:被拆迁人在银行机构办理按揭贷款,签订《房票安置补偿款监管使用协议》。
(七)按期还款:房票安置实施单位按月还款。
七、分步实施
房票安置工作按计划分5年实施,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政府出台政策、双方自愿申请”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根据征地拆迁先后顺序及群众意愿开展好试点工作。下步工作中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成熟一片,实施一片,稳步推进房票安置工作。
八、监管机制
(一)房票安置所涉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
(二)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推进机制
成立东兴区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区级部门和属地街道为成员,下设工作专班,专班设在项目属地街道,由属地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推进日常工作。
属地街道作为房票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政策宣传、补充协议签订、房票核发等具体工作。
区土地统征整理中心负责指导属地街道制定相关政策;区房服中心协调市房事中心负责房源库的建立及监管工作,并发布房源信息;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制定相关制度,开展合法性审查,指导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区国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税务局等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推动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房票安置工作涉及的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服务、房源组织等相关工作可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单位开展。
十、其他事项
(一)关于仅明确户型的原拆迁安置协议建筑面积的确认
仅明确户型的原拆迁安置协议,原则上一室面积为45平方米,两室为70平方米,小三室为95平方米,大三室为105平方米;并按照该协议执行的政策和约定的标准结算资金。
(二)关于新启动项目
在不新增拆迁补偿和安置成本的基础上,新启动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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