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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优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长生与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东劳人仲案〔2025〕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肆角伍分(小写:76238.4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63号老区政府三楼,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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