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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内东区烟〔2023〕9 号)已不再适合行业相关规定和东兴区烟草市场发展实际,为积极适应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弱势群体帮扶等社会关注点,科学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激发卷烟市场活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卷烟市场环境。2026年8 月4日,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经过广泛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表决通过了《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将《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自2026年9月11日起施行。
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2日
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东兴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江市东兴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适用《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按照辖区内人口总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结合原有零售点分布以及城建规定改造、新建道路等情况实施合理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采取总数控制和间距控制相结合模式,保证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有序竞争。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经营范围规范,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固定、“一址一证”的原则。
第七条 普通零售点(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以及电子烟零售点(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按照《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互不作为间距参照点,在总数控制区域内分开独立计算;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合理布局规定,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普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根据人口总数、地理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卷烟消费需求等要素,将辖区划分为稳定区域、发展区域、农村区域、万达商圈区域、万晟汇商圈区域五个区域,分区域采取相适应的合理布局规定。
稳定区域:包括辖区内西林街道、东兴街道、新江街道、胜利街道、高桥街道管辖的部分社区(包含:金牛社区、玉峰社区、晨望社区、五星社区、锦林社区、汉安社区、广汇社区、兴盛社区、甜城社区、锦绣社区、桐梓社区、西林社区、星桥社区、月亮社区、天河社区、师院社区、枇杷社区、羊子岩社区、东兴社区、大千社区、农校社区、和平社区、六零七社区、龙观社区、凤凰社区、传化社区、龙凼社区、嘉云社区、枣子社区、金山社区、东风社区、马家坪社区、麻柳坝社区、新江社区、红旗社区、红光社区、蟠龙社区、三湾社区、碑山社区、新立社区、松三社区、高桥社区、松柏社区、高铁社区44个社区)。
发展区域:包括辖区内西林街道、东兴街道、胜利街道和高桥街道管辖的部分社区(包含:太平社区、罗碗山社区、崇元社区、圣宴社区、新华社区、圣林社区、大明社区、赛峨社区、胡家湾社区、花萼社区、油坊社区、凤庙社区、晏湾社区、跳墩社区、双烈社区、汉安湖社区、红桥社区、翰林社区18个社区)。
农村区域:包括辖区内14个镇(双桥镇、高梁镇、白合镇、田家镇、椑木镇、双才镇、永福镇、石子镇、永兴镇、平坦镇、顺河镇、郭北镇、富溪镇、杨家镇)和辖区内东兴街道、新江街道、胜利街道、高桥街道管辖的部分社区和行政村(包含:陡坎社区、高寺社区、国光社区、清流社区、园艺社区、生产社区、平乐社区、桑元社区、卢王场社区、联合社区、前进社区、三溪村、楠桥村、谢冲村等11个社区和3个行政村)。
万达商圈区域:包括辖区内西林街道管辖的部分社区(包含:锦江社区、双星社区、双龙社区、翡翠社区、家和社区、碧云社区6个社区)。
万晟汇商圈区域:包括辖区内东兴街道和高桥街道管辖的部分社区(包含:新安社区、长安社区、新建社区、光华社区4个社区)。
上述划分的五个区域(稳定区域、发展区域、农村区域、万达商圈区域、万晟汇商圈区域),各区域普通零售点计划设置总数,统一适用以下模型。
区域普通零售点计划设置总数= 该区域上一年度末零售户数量 × [1 + (东兴区上一年度消费增长率 + 东兴区上一年度生产总值增长率) ÷ 2 × K + (全区近3年年度末平均总零售户数 - 全区上一年度末总零售户数) ÷全区近3年年度末平均总零售户数×K] (计算结果实行向上取整)。
K值:为固定参数(稳定区域:K=1,发展区域:K=1.5,农村区域:K=0.5,万达商圈区域、万晟汇商圈区域:k=1.2)
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在每年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公布经济发展情况后的当季度内,完成各区域普通零售点计划设置总数(以下简称区域总数)的计算,计算结果实行向上取整,计算结果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核定,并于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实施。
第九条 以下各区域新增普通零售点采取 “间距”“总数”“总数+间距”控制三种基本布局模式。
(一)稳定区域:将稳定区域包含的社区合并为一个整体区域,实行总数控制与间距控制。普通零售点未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按照间距不低于40米布局;普通零售点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在本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原则,按照间距不低于40米布局。
(二)发展区域:将发展区域包含的社区合并为一个整体区域,实行总数控制与间距控制。普通零售点未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按照间距不低于60米布局;普通零售点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在本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原则,按照间距不低于60米布局。
(三)农村区域:将农村区域包含的镇、社区、行政村合并为一个整体区域,实行总数控制与间距控制。普通零售点未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按照间距不低于25米布局;普通零售点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在本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原则,按照间距不低于25米布局;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村可新增2个普通零售点,不受所属区域间距、区域总数控制,该行政村已新增普通零售点达到 2 个后,再次申请新办普通零售点的,纳入农村区域统一管理,适用该区域的办证总数控制及间距控制。
(四)万达商圈区域:以万达商圈区域包含的社区合并为一个整体区域,进行总数控制和间距控制,普通零售点未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按照间距不低于30米布局;普通零售点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在本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原则,按照间距不低于30米布局。
(五)万晟汇商圈区域:以万晟汇商圈区域包含的社区合并为一个整体区域,进行总数控制和间距控制,普通零售点未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按照间距不低于30米布局;普通零售点达到区域总数要求,新增普通零售点在本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原则,按照间距不低于30米布局。
第十条 娱乐服务、其他类业态采用“总数+间距”控制模式布局,设置普通零售点总数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持证零售户总数的18%(计算结果实行向上取整)。新增零售点间距按照稳定区域、发展区域、万达商圈区域和万晟汇商圈区域不低于150米设置,农村地区按照不低于75米设置。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新交付及新建的楼盘(含配套商铺)以及商业综合体的沿街商铺,按以下规则管理。
(一)自该场所首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增的普通零售点,不受所属区域办证总数控制,但须符合所属区域的间距标准。
(二)过渡期届满后,该场所新增普通零售点,纳入所属区域统一管理,适用该区域的办证总数控制及间距控制。
(三)该场所首个申请受理日的认定,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四川省专卖监管子系统》的记录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新办申请人因区域总数控制,被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且符合其他发证条件的,可自愿参加所在区域的排队轮候,具体参照《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执行(详见附件2)。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采取总数管理模式,辖区内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总数不超过上年度末辖区持证零售户总数的5‰(千分之五,计算结果实行向上取整),达到总数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主营业务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互补营销关系,不包括文具店、传真打印、洗涤洗浴、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疗、通讯器材、电子商品、家具家电、五金建材、装饰装潢、车类售卖、汽车服务、彩票书报、中介服务、农畜养殖、花卉水果、粮油专营、服饰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代收点、照相馆、宠物店、网吧、棋牌室等。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配备温湿恒定系统的专业雪茄养护房,或总容量不少于150升的雪茄保湿柜。
经营场所不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任一条件的,适用辖区普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章 特殊情形及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 以下场所新增普通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本条款核定数量进行设置,不受所属区域间距、区域总数控制,新办许可证数计入办证总数:
(一)综合性商业、农贸、集贸、批发市场等内部的商户(不含沿街门面;与内部相通的沿街门面,按沿街门面适用标准),在200户以下(实际入驻经营商户)的,设置普通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商户在200户以上(实际入驻经营商户)的,设置普通零售点总数不超过6个。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相对封闭的单位内部可设置1个普通零售点。
(三)高铁候车室内部可设置普通零售点 1 个,汽车客运站点内部可设置普通零售点 2 个。
(四)4A级以上旅游景点服务区内(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且不违背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应管理方的要求,可设置2个普通零售点。
(五)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KTV、酒店、中高端酒楼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住宿、娱乐服务场所内部可设置普通零售点1个。
(六)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在校师生人数在15000人以下可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4个;在校师生人数在15000人以上可设置普通零售点不超过6个,且不违背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应管理方的要求。
本规定施行前,上述场所普通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核定设置数量的,不再新增普通零售点。
第十七条 新增普通零售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受所属区域间距或所属区域总数控制,新办许可证数计入办证总数。
(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符合超市业态特征的零售点。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符合便利店业态特征的零售点。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商场业态特征的零售点。
(四)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的家庭成员(仅限为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证明证件)。针对同一名烈士、同一名因公牺牲军警,其全体家庭成员合计只能享受本条优待政策一次,不得多名家庭成员分别申请重复享受。
(五)因政策扶持需要,持有许可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其控股股东及其他投资股东均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的股东是由国有、国营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其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歇业之日起7日内,在持证人不发生变化,经营地址与原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稳定区域、发展区域、万达商圈区域和万晟汇商圈区域:中(小)学校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不设置零售点;幼儿园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20米以内区域不设置零售点。
(二)农村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不设置零售点。
(三)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属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距离范围内的持证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且经营者(持证人)不发生变化,主动申请歇业搬迁到其他经营地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属于稳定区域、发展区域、万达商圈区域和万晟汇商圈区域的,在原经营地址200米范围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所属区域总数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50%。
2.属于农村区域的持证户,在原经营地址100米范围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属区域总数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50%。
第十九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需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应出具相关部门有效证明,可依法申请变更经营地址,不受所属区域办证总数控制,申请变更的经营地址与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该区域规定间距的50%。
变更地址仍应当遵守区域范围限制:原经营地址位于稳定区域、发展区域、万达商圈区域、万晟汇商圈区域的,仅限在原区域内申请变更;原经营地址坐落于农村区域的,仅限在同一乡镇、同一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连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5年以上且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因客观原因,造成原经营地址无法继续经营,在原经营地址100米范围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属区域总数控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50%,新办许可证数计入办证总数。
适用优惠政策,仍应当遵守区域范围限制:原经营地址位于稳定区域、发展区域、万达商圈区域、万晟汇商圈区域的,仅限在原区域内申请;原经营地址位于农村区域的,仅限在同一乡镇、同一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增普通零售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所属区域总数控制,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规定间距要求。
(一)残疾军人(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属区域总数控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60%,同一残疾军人只能享受本条政策一次;
(二)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军人(需出具有效证件或证明),且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属区域总数控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80%,同一退役军人只能享受本条政策一次;
(三)不享有退休、退职、退养待遇(需出具有效证件或证明),且属于较高级别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属区域总数控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80%。同一残疾人的申请只能享受本条政策一次。
本条规定的较高级别残疾人指:持有残联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四)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促进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以及实施产业规划调整等政策部署,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签章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属区域总数控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所属区域规定间距的50%,同一帮扶对象的申请只能享受本条政策一次。
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五章 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 稳定区域、发展区域、万达商圈区域和万晟汇商圈区域: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的经营场所;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20米范围以内的经营场所;农村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20米范围以内的经营场所。
(五)医院、党政机关内部,以及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公益场所区域。
(六)经营场所属于已被政府纳入拆迁的建筑或违法建筑。
(七)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九)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所申请的零售点所有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间距。同一区域内相邻零售点的间距均以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为起止点,按照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不同区域的相邻零售点,不作为间距参照点。间距测量标准见《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资质的公立、民办幼儿园。本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一)、(二)项之规定单元。间距测量标准见《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是指营业执照对应的经营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如该经营地址暂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只包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退一进一”是指某一区域内现有的合法烟草制品零售点退出经营后,才可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退出和新设的比例为一比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稳定区域、发展区域、农村区域、万达商圈区域、万晟汇商圈区域五个区域,以及娱乐服务、其他类业态、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于每季度末在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公告可办证数量。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具体业态认定标准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 号)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信用等级,是指《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四川省专卖监管子系统》中记录的零售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 “不低于”“不超过”“达到”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 “以外”“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等冲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为准;如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单元调整发生重大变化,本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2023年10月23日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关于《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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