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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中“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7日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东兴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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