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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三项制度:
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试行办法》(2012年3月29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2017年5月25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审议意见的规定》(1998年6月26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12月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8月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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