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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删除。
二、将原第二条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和决定事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和决定事项”。
三、将原第六条中“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的日期、拟定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应在举行会议七日以前,将开会的日期、拟定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将原第七条中“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分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增加“邀请公民旁听会议”,作为第七条第三款。
五、将原第九条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人”。
六、将原第二十一条中“常务委员会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环保工作报告,听取其他报告”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五日前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增加“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七、将原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表决,对专项工作“满意”、“基本满意”未获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或者表决未获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应当重新报告”删除。
八、将原第二十三条中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表决。经表决,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修改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的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跟踪监督。跟踪监督后形成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告机关、报告涉及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经测评,满意票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报告涉及单位相关工作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报告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
报告机关相关工作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再次报告,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有关单位相关工作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该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过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将第五章标题“询问和质询”修改为“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十一、将原第二十四条中“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删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确定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并收集汇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专题询问的议题进行调整。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询问前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询问议题、被询问机关、时间安排、工作分工、方法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等。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当及时印送被询问机关”。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事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将原第三十条中“表决议案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表决议案、报告或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将原第三十一条中“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或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报告或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十一、将原第七章“宪法宣誓”(包括原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删除。
二十二、对章节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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