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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信息来源: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2批次省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小将撼大诚餐饮店销售的干贡菜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干贡菜;购进日期:2025年3月14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小将撼大诚餐饮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重庆络绎于途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柠檬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5年3月2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小将撼大诚餐饮店抽检由重庆络绎于途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干贡菜15公斤,货值金额1050元,已销售11.10公斤,库存3.9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小将撼大诚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贡菜已销售的已食用,无法召回。库存的3.9公斤该餐饮店未再使用,并做丢弃处理。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小将撼大诚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可能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2、整改情况:严格筛选供应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本店购进票据的管理,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二、内江市东兴区吉方敏餐饮店销售的毛肚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毛肚;购进日期:2025年3月24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吉方敏餐饮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重庆 江北 江北刘明勇。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5年3月2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吉方敏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吉方敏餐饮店于2025年3月24日购进的毛肚10.05公斤,货值金额1569元,已销售10.0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吉方敏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毛肚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吉方敏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商资质的查验和票据的管理,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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