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干、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豆腐干;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钟家玉蔬菜销售点。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抽样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年6月28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 内江 内江高新区刘有余香商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钟家玉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豆腐干5公斤,货值金额49.8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6月2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由四川 内江 内江高新区刘有余香商贸销售的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10公斤,货值金额316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豆腐干、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已销售的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未做好供货商的监督筛选。
2、整改情况: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做好供货商的监督筛选。
二、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泡小米椒(酱腌菜)、干笋子(蔬菜干制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泡小米椒(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抽样产品名称:干笋子(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2月17日购进的泡小米椒(酱腌菜)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泡小米椒(酱腌菜)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0日购进的干笋子(蔬菜干制品2公斤,货值金额14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笋子(蔬菜干制品)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因为添加剂使用过量造成.。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干、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豆腐干;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钟家玉蔬菜销售点。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抽样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年6月28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 内江 内江高新区刘有余香商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钟家玉蔬菜销售点销售的豆腐干5公斤,货值金额49.8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6月2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由四川 内江 内江高新区刘有余香商贸销售的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10公斤,货值金额316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豆腐干、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已销售的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未做好供货商的监督筛选。
2、整改情况: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做好供货商的监督筛选。
二、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泡小米椒(酱腌菜)、干笋子(蔬菜干制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泡小米椒(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抽样产品名称:干笋子(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2月17日购进的泡小米椒(酱腌菜)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泡小米椒(酱腌菜)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0日购进的干笋子(蔬菜干制品2公斤,货值金额14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笋子(蔬菜干制品)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隆哥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因为添加剂使用过量造成.。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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