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购进日期:2025年1月3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雷光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6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5公斤,货值金额270元,已销售1.50公斤,库存3.5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已销售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违规操作,导致上市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二、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月7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于2025年1月7日加工的馒头(自制)1.2公斤,货值金额240元,已销售1.2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馒头(自制)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对购买的食品原材料成分不了解。
2、整改情况: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了解食品原材料成分,建立销售台账。要求当事人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
三、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 、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月7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于2025年1月7日加工销售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5.60公斤,货值金额560元,已销售5.6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该批次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自行购买添加。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多学习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购进日期:2024年12月24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东兴刘立勇干杂批发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2月24日购进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2.11公斤,货值金额189.45元,已销售2.11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商家对法律法规知识不是很了解。
2、整改情况:及时更换问题供应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本店购进票据的管理,保存好进货票据。
五、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销售的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于2025年1月9日加工的馒头(自制)2.5公斤,货值金额16.6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馒头(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销售不合格馒头(自制)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可能在自制馒头中加入了不该加的添加剂,为了增加甜味而造成的结果。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购进日期:2025年1月3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雷光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6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5公斤,货值金额270元,已销售1.50公斤,库存3.5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已销售已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立升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违规操作,导致上市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二、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月7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于2025年1月7日加工的馒头(自制)1.2公斤,货值金额240元,已销售1.2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馒头(自制)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内江市东兴区黄四早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对购买的食品原材料成分不了解。
2、整改情况: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了解食品原材料成分,建立销售台账。要求当事人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
三、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 、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月7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于2025年1月7日加工销售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5.60公斤,货值金额560元,已销售5.6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该批次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糖包子(自制)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刘二妹早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自行购买添加。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多学习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购进日期:2024年12月24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东兴刘立勇干杂批发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2月24日购进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2.11公斤,货值金额189.45元,已销售2.11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大哥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商家对法律法规知识不是很了解。
2、整改情况:及时更换问题供应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本店购进票据的管理,保存好进货票据。
五、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销售的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于2025年1月9日加工的馒头(自制)2.5公斤,货值金额16.6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馒头(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面香包小吃店销售不合格馒头(自制)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可能在自制馒头中加入了不该加的添加剂,为了增加甜味而造成的结果。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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