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2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高新区刘贞龙干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于2025年4月5日购进销售的山奈5公斤,货值金额3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平时选货没有查验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要求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建立健全台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2月2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高新区林腊梅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于2025年2月25日购进销售的山奈1.50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1.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平时选货没有查验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要求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建立健全台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于2025年2月16日购进销售的山奈2.50公斤,货值金额190元,已销售2.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6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进货时没有严格审核商品是否合格。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索取供应商资质及商品检验合格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学习。
四、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半边梅(凉果类)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半边梅(凉果类);购进日期:2025年3月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重庆江北区瑞青园食品批发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半边梅(凉果类)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4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3月3日购进销售的半边梅(凉果类)5公斤,货值金额85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半边梅(凉果类)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对供应商没有严格要求。
2、整改情况:严格把关生产商、供应商质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今后将选择供应商更加注重质量保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五、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销售的原味瓜子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5年4月14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高新区张君副食;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原味瓜子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于2025年4月14日购进销售的原味瓜子,5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原味瓜子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六、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销售的豆腐干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豆腐干;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群英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豆腐干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于2025年4月15日购进销售的豆腐干 2.50公斤,货值金额24.40元,已销售2.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豆腐干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4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厂家为了增加豆腐干的口感,加大了其使用量,造成铝的残留量项目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七、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4年12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干山药片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2月9日购进销售的干山药片 2.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山药片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商为延长产品保鲜期和提高产品感官品质,用硫磺对山药进行了熏蒸处理时喷涂溶液过量过浓,导致上市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八、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老面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6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4月3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于2025年4月30日加工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 2.10公斤,货值金额21元,已销售2.1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老面馒头(自制)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伍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在制作老面馒头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可能含有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进行送检,对提供不合格原料的供应商终止合作,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规范加工制作流程。
九、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泡野山椒(酱腌菜)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泡野山椒(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3月27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高新区邓强副食干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泡野山椒(酱腌菜)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3月27日购进销售的泡野山椒(酱腌菜)4公斤,货值金额36元,已销售4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泡野山椒(酱腌菜)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6元;3、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商为延长产品保鲜期和提高产品感官品质,用硫磺对新鲜野山椒进行了熏蒸处理时喷涂溶液过量过浓,导致上市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十、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1月2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雷光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于2025年1月20日购进销售的山奈1.50公斤,货值金额105元,已销售1.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经营店,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造成的。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十一、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老面花卷(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2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抽样产品名称:老面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2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老面馒头(自制)、老面花卷(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于2025年4月2日加工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和老面花卷(自制)8公斤,货值金额8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老面馒头(自制)、老面花卷(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餐饮店,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添加了甜蜜素导致不合格。
2、整改情况:当事人未继续使用甜蜜素,改用白糖。今后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作馒头和花卷,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十二、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淀粉制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粉条(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5年1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吉氏干杂批发部;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粉条(淀粉制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1月9日购进销售的粉条(淀粉制品)27公斤,货值金额259元,已销售27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粉条(淀粉制品)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不过关导致铝残留超标。
2、整改情况: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不从摊贩进货,查验合格证明,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确实保存好进货票据,做好销售台账。
十三、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销售的干笋子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干笋子;购进日期:2025年1月1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丁氏干货批发;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干笋子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于2025年1月10日购进销售的干笋子2公斤,货值金额164元,已销售1.90公斤,库存0.1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笋子已销售食用完,剩余干笋子(约0.10)现场进行销毁,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家为了防腐使用了二氧化硫添加剂,造成不合格。
2、整改情况: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索证索票,做好产品溯源工作,同时坚决做到诚信合法经营。
十四、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购进日期:2025年4月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于2025年4月3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在制作白面馒头时添加了甜蜜素导致检测不合格。
2、整改情况:我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今后,我店将加强店铺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制馒头,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十五、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白面馒头(自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花卷(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月10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1公斤,货值金额8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0公斤。花卷(自制)1.05公斤,货值金额8元,已销售1.0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阅GB2760-2024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将店内剩余甜蜜素销毁,当事人保证以后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严格按照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十六、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于2025年4月8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1.10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销售1.10公斤,库存0公斤。花卷(自制)1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阅GB2760-2024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将店内剩余甜蜜素销毁,当事人保证以后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严格按照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十七、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4月8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1.15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销售1.1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阅GB2760-2024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将店内剩余甜蜜素销毁,当事人保证以后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严格按照 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十八、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11月6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林辣妹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于2024年11月6日购进销售的山奈2公斤,货值金额152元,已销售1.80公斤,库存0.2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剩余山奈(约0.20公斤)自己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等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家为了防腐使用了二氧化硫添加剂,造成不合格。
2、整改情况:按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查验工作,落实索证索票,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十九、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2月11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刘氏干杂商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于2025年2月11日购进销售的山奈3.50公斤,货值金额315元,已销售1.70公斤,库存1.8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笋子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剩余山奈(1.80公斤)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3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不懂法律知识,平时进货并没有查验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当事人保证以后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保证以后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相关的资质和票据,建立销售台账。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2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高新区刘贞龙干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于2025年4月5日购进销售的山奈5公斤,货值金额3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杨富平酒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平时选货没有查验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要求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建立健全台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2月2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高新区林腊梅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于2025年2月25日购进销售的山奈1.50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1.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花花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平时选货没有查验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要求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建立健全台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于2025年2月16日购进销售的山奈2.50公斤,货值金额190元,已销售2.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小胖副食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6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进货时没有严格审核商品是否合格。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索取供应商资质及商品检验合格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学习。
四、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半边梅(凉果类)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半边梅(凉果类);购进日期:2025年3月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重庆江北区瑞青园食品批发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半边梅(凉果类)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4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3月3日购进销售的半边梅(凉果类)5公斤,货值金额85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半边梅(凉果类)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薛保舰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对供应商没有严格要求。
2、整改情况:严格把关生产商、供应商质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今后将选择供应商更加注重质量保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五、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销售的原味瓜子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5年4月14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高新区张君副食;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原味瓜子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于2025年4月14日购进销售的原味瓜子,5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原味瓜子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壹佳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六、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销售的豆腐干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豆腐干;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群英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豆腐干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于2025年4月15日购进销售的豆腐干 2.50公斤,货值金额24.40元,已销售2.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豆腐干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黄果兰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4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厂家为了增加豆腐干的口感,加大了其使用量,造成铝的残留量项目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七、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4年12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干山药片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2月9日购进销售的干山药片 2.5公斤,货值金额2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山药片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肖勇君食品经营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商为延长产品保鲜期和提高产品感官品质,用硫磺对山药进行了熏蒸处理时喷涂溶液过量过浓,导致上市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八、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老面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6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4月3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于2025年4月30日加工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 2.10公斤,货值金额21元,已销售2.1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老面馒头(自制)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颜梓桐餐饮店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伍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在制作老面馒头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可能含有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进行送检,对提供不合格原料的供应商终止合作,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规范加工制作流程。
九、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泡野山椒(酱腌菜)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泡野山椒(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3月27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高新区邓强副食干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泡野山椒(酱腌菜)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3月27日购进销售的泡野山椒(酱腌菜)4公斤,货值金额36元,已销售4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泡野山椒(酱腌菜)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曾付仙食品经营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6元;3、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商为延长产品保鲜期和提高产品感官品质,用硫磺对新鲜野山椒进行了熏蒸处理时喷涂溶液过量过浓,导致上市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十、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1月2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雷光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于2025年1月20日购进销售的山奈1.50公斤,货值金额105元,已销售1.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赖勇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经营店,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造成的。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十一、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老面花卷(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2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抽样产品名称:老面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2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老面馒头(自制)、老面花卷(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于2025年4月2日加工销售的老面馒头(自制)和老面花卷(自制)8公斤,货值金额8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老面馒头(自制)、老面花卷(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成芬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餐饮店,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添加了甜蜜素导致不合格。
2、整改情况:当事人未继续使用甜蜜素,改用白糖。今后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作馒头和花卷,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十二、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淀粉制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粉条(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5年1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吉氏干杂批发部;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粉条(淀粉制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1月9日购进销售的粉条(淀粉制品)27公斤,货值金额259元,已销售27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粉条(淀粉制品)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平苹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不过关导致铝残留超标。
2、整改情况: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不从摊贩进货,查验合格证明,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确实保存好进货票据,做好销售台账。
十三、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销售的干笋子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干笋子;购进日期:2025年1月1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丁氏干货批发;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干笋子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于2025年1月10日购进销售的干笋子2公斤,货值金额164元,已销售1.90公斤,库存0.1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笋子已销售食用完,剩余干笋子(约0.10)现场进行销毁,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田桂学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家为了防腐使用了二氧化硫添加剂,造成不合格。
2、整改情况: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索证索票,做好产品溯源工作,同时坚决做到诚信合法经营。
十四、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购进日期:2025年4月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于2025年4月3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在制作白面馒头时添加了甜蜜素导致检测不合格。
2、整改情况:我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今后,我店将加强店铺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制馒头,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十五、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白面馒头(自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花卷(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月10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1公斤,货值金额8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0公斤。花卷(自制)1.05公斤,货值金额8元,已销售1.0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邬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阅GB2760-2024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将店内剩余甜蜜素销毁,当事人保证以后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严格按照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十六、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于2025年4月8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1.10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销售1.10公斤,库存0公斤。花卷(自制)1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邱先文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阅GB2760-2024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将店内剩余甜蜜素销毁,当事人保证以后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严格按照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十七、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面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4月8日加工销售的白面馒头(自制)1.15公斤,货值金额10元,已销售1.1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面馒头(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涂履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平时没有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查阅GB2760-2024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将店内剩余甜蜜素销毁,当事人保证以后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严格按照 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十八、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11月6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林辣妹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于2024年11月6日购进销售的山奈2公斤,货值金额152元,已销售1.80公斤,库存0.2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食用完,剩余山奈(约0.20公斤)自己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闻学平副食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等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家为了防腐使用了二氧化硫添加剂,造成不合格。
2、整改情况:按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查验工作,落实索证索票,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十九、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2月11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刘氏干杂商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于2025年2月11日购进销售的山奈3.50公斤,货值金额315元,已销售1.70公斤,库存1.8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干笋子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剩余山奈(1.80公斤)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王良友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3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不懂法律知识,平时进货并没有查验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当事人保证以后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保证以后进货一定在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相关的资质和票据,建立销售台账。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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