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信息来源: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榕树农贸市场黄季芳销售的蜜薯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3月2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榕树农贸市场黄季芳;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农批城万秋;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蜜薯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3月31日在榕树农贸市场黄季芳抽检由榕树农贸市场黄季芳于2025年3月29日购进销售的蜜薯50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销售5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榕树农贸市场黄季芳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蜜薯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榕树农贸市场黄季芳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过程中不规范添加农药。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商资质的查验和票据的管理,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二、内江东兴区卿英食品店销售的红苕粉条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红苕粉条;购进日期:2025年1月2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东兴区卿英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东兴张粉条批发;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红苕粉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在内江东兴区卿英食品店抽检由内江东兴区卿英食品店于2025年1月23日购进销售的红苕粉条5公斤,货值金额7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东兴区卿英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红苕粉条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东兴区卿英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未索取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造成的。

2、整改情况: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销售的油条(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油条(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油条(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于2025年4月3日加工销售的油条(自制)7公斤,货值金额140元,已销售7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油条(自制)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段瑞才油炸粑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在制作油条时添加了铝,导致检测不合格。

2、整改情况:加强台账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自制油条,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四、内江市东兴区明全早餐店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甜味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红糖馒头(自制)、甜味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4月9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明全早餐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红糖馒头(自制)、甜味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明全早餐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明全早餐店于2025年4月9日加工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甜味馒头(自制)40公斤,货值金额600元,已销售4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明全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红糖馒头(自制)、甜味馒头(自制)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明全早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罚款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对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不知道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要求。

2、整改情况: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严格按照GB2760-2024的要求执行,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五、内江市东兴区粟绍刚食品店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1月1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粟绍刚食品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雷光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粟绍刚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粟绍刚食品店于2025年1月15日购进销售的山奈2.5公斤,货值金额160元,已销售1.65公斤,库存0.85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粟绍刚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销售已食用完,剩余部分当事人自行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粟绍刚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1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商家为了防腐使用了二氧化硫添加剂,造成不合格。

2、整改情况: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索证索票,做好产品溯源工作,合法经营,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六、内江市东兴区赵大姐干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12月27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赵大姐干杂店(个体工商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高新区刘氏干杂商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3月3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赵大姐干杂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赵大姐干杂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27日购进销售的山奈1.60公斤,货值金额128元,已销售1.6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赵大姐干杂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赵大姐干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造成的。

2、整改情况:加强销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七、内江市东兴区双桥福满多超市销售的山奈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3月15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双桥福满多超市;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高新区林腊梅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奈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双桥福满多超市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双桥福满多超市于2025年3月15日购进销售的山奈1公斤,货值金额46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双桥福满多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奈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双桥福满多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不够。

2、整改情况:加强销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