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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2026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6-04-16   信息来源: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中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3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天一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6月13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天一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核查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香蕉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2025年6月1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天一华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天一华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6月13日购进销售的香蕉44公斤,货值金额351.10元,已销售44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天一华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香蕉已销售食用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天一华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做好供货商监督筛查。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筛选供应商,做好销售台账,完善问题商品的召回处置工作。

二、内江市东兴区艾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美蛙(食用农产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美蛙(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5年6月4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阿杰水产品店;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艾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美蛙(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6月4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艾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艾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6月4日购进销售的美蛙(食用农产品)25公斤,货值金额375元,已销售18.50公斤,库存6.5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艾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美蛙(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剩余的6.50公斤美蛙已死掉。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艾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上一级批发商为延长产品保鲜期和提高产品感官品质,在运输过程中用药对美蛙进行喂养,导致恩诺沙星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三、内江市东兴区锦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食用农产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多宝鱼(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5年6月11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锦江区王氏再发海产品经营部;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锦顺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多宝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16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6月1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锦顺水产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锦顺水产品经营部于2025年6月11日购进销售的多宝鱼(食用农产品)22.65公斤,货值金额1200.45元,已销售18.10公斤,库存4.55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锦顺水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多宝鱼(食用农产品)已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的4.55公斤是损坏了的多宝鱼(食用农产品)。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锦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上级批发商在使用兽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

2、整改情况:立即组织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四、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邱宗华小吃店销售的白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白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7月28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邱宗华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7月2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邱宗华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邱宗华小吃店于2025年7月28日加工销售的白馒头(自制)1.5公斤,货值金额9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邱宗华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白馒头(自制)已销售并使用和食用完,未能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邱宗华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购买的二手和面容器带入的。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对容器进行全面清洗,并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五、内江市东兴区吴明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蛋糕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鸡蛋糕;加工日期:2025年8月5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吴明勇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鸡蛋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5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吴明勇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吴明勇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8月5日加工销售的鸡蛋糕2公斤,货值金额24元,已销售1.92公斤,库存0.08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吴明勇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鸡蛋糕已抽检使用完,剩余0.08kg当事人自行进行了销毁。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吴明勇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4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由于当事人知识匮乏,不知道该添加剂不能使用。

2、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将剩余的“奥凯”脱氢乙酸钠进行销毁,要求当事人加强学习相关法规,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六、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销售的高粱酒、散装白酒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高粱酒;生产日期:2025年6月9日;规格型号:散装,48%vol;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抽样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日期:2025年6月9日;规格型号:散装,48%vol;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高粱酒、散装白酒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于2025年6月9日生产销售的高粱酒30公斤,货值金额240元,已销售9.3公斤,库存20.70公斤,散装白酒30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销售7公斤,库存23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高粱酒、散装白酒已销售的已食用和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库存的高粱酒20.70公斤和库存23公斤散装白酒被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扣押。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阿龙哥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8.80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除苦剂含有糖精钠。

2、整改情况:立即组织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七、内江市东兴区杨秀食品店销售的山西陈醋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山西陈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1日;规格型号:350mL/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晋中市旺泉酿造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杨秀食品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西陈醋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杨秀食品店抽检由晋中市旺泉酿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生产销售的山西陈醋5.50公斤,货值金额99元,已销售2.60公斤,库存2.9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杨秀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山西陈醋已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剩余17袋被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杨秀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

2、整改情况:加强店铺管理,严格筛查供应商,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八、内江市东兴区李永琴食品店销售的无蔗糖面包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无蔗糖面包;生产日期:2025年6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铜山区丰旺食品加工厂;保质期:180天;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李永琴食品店。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无蔗糖面包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1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1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李永琴食品店抽检由2025年8月在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某店购进销售的无蔗糖面包4公斤,货值金额64元,已销售3.26公斤,库存0.74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永琴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无蔗糖面包已销售和食用完,未能召回。剩余0.74公斤被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扣押。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永琴食品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52.16元;3、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未查验商品的检验报告,商家的资质及索取票据。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进货时在正规批发商购进,索取相关资质和票据,建立销售台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九、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红糖馒头(自制);其他日期:2025年8月13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红糖馒头(自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18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8月1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于2025年8月13日自制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3.18公斤,货值金额63.26元,已销售3.18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红糖馒头(自制)已销售并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知己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金额63.26元;3、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店内厨师在制作馒头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甜蜜素的添加剂。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严禁添加不能添加的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利旺自选店销售的龙眼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8月23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农批城水果批发市场;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郭北利旺自选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龙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2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8月24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郭北利旺自选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郭北利旺自选店于2025年8月23日购进销售的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19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郭北利旺自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龙眼已使用和食用完毕,未能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郭北利旺自选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平时进货并没有查验商品的检验报告。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多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进货时正规批发商购进,且会索取他们的资质和票据,建立销售台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十一、社区综合服务社绿色水果店销售的蜜桔(橘)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蜜桔(橘);购进日期:2025年8月28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内江中农联农产品批发市场;保质期:/;被抽样单位:社区综合服务社绿色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蜜桔(橘)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9月2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8月30日在社区综合服务社绿色水果店抽检由社区综合服务社绿色水果店于2025年8月28日购进销售的蜜桔(橘)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区综合服务社绿色水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蜜桔(橘)已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区综合服务社绿色水果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该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检验报告造成的。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检验报告,加强店铺管理,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十二、内江市东兴区世恒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龙眼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9月13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段伟;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恒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龙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0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14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恒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世恒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9月13日购进销售的龙眼5公斤,货值金额7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恒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龙眼已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恒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生产或储运环节可能存在违规或过量使用含硫保鲜剂的情况。

2、整改情况:严格筛选供应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要时更换供应商。

十三、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樊利平;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分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芹菜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0月1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9日在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分公司抽检由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分公司于2025年9月9日购进销售的芹菜11公斤,货值金额87.56元,已销售11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芹菜已销售食用和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天之华商贸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此批次芹菜在种植过程中可能存在超范围使用噻虫胺的情况。

2、整改情况:严格筛选供应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于不合格的供应商根据需要及时更换或终止合作,加强购进票据管理,让当事人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十四、内江市东兴区天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辣丁(淡水鱼)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年9月10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庾刚;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天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黄辣丁(淡水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0月1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天华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天华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9月10日购进销售的黄辣丁(淡水鱼)15公斤,货值金额359.4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天华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黄辣丁(淡水鱼)已销售食用和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天华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可能存在超范围使用恩诺沙星的情况。

2、整改情况:严格筛选供应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于不合格的供应商根据需要终止合作,及时更换;加强购进票据的管理,要求当事人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十五、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206省道与粮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固定摊位谢红英销售的大葱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9月12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中国农批城;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206省道与粮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固定摊位谢红英。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葱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0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13日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206省道与粮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固定摊位谢红英抽检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206省道与粮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固定摊位谢红英于2025年9月12日购进销售的大葱5公斤,货值金额5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206省道与粮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固定摊位谢红英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大葱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206省道与粮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固定摊位谢红英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在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

2、整改情况:进货时索取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确保所售蔬菜的食品安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十六、内江市东兴区天三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鲫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年9月17日;规格型号:/;标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陈夕强;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天三华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鲫鱼(淡水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0月21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1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天三华食品经营部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天三华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9月17日购进销售的鲫鱼(淡水鱼)6.55公斤,货值金额131元,已销售5.17公斤,库存1.38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天三华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鲫鱼(淡水鱼),已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的1.38公斤是损耗数量。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天三华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筛选供应商,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可能存在超范围使用恩诺沙星的情况。

2、整改情况:严格筛选供应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于不合格的供应商根据需要终止合作,及时更换;加强购进票据的管理,要求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十七、内江市东兴区樊利平蔬菜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菠菜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菠菜;购进日期:2025年9月26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古古蔬菜;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樊利平蔬菜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菠菜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26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樊利平蔬菜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樊利平蔬菜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9月26日购进销售的菠菜92.50公斤,货值金额925元,已销售9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樊利平蔬菜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菠菜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樊利平蔬菜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选择更安全的食品供货商和农户,未接受批发市场的快速检测等。

2、整改情况:注意在今后进货时将选择更安全的食品供货商和农户,并严格做好进货查验纪录和接受批发市场的快速检测等,确保类似的情况不再发生。

十八、椑木镇名辰农贸市场黄梅销售的三黄鸡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三黄鸡;购进日期:2025年9月27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洪二;保质期:/;被抽样单位:椑木镇名辰农贸市场黄梅。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三黄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27日在椑木镇名辰农贸市场黄梅抽检由椑木镇名辰农贸市场黄梅于2025年9月27日购进销售的三黄鸡4.5公斤,货值金额90元,已销售4.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椑木镇名辰农贸市场黄梅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三黄鸡)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椑木镇名辰农贸市场黄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检验检疫票证造成的。

2、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产品检验检疫票证,加强店铺管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十九、内江市东兴区果然一鲜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9月20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邓红;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果然一鲜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戊唑醇。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芒果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7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9月2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果然一鲜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果然一鲜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9月20日购进销售的芒果5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果然一鲜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芒果已销售食用和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果然一鲜水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0元;3、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因为果农为在种植过程中防治作物真菌病害,使用戊唑醇时未控制好使用量,造成戊唑醇项目超标。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二十、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花生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花生;购进日期:2025年9月29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丰缘农产品有限公司;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花生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12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0日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抽检由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购进销售的花生25公斤,货值金额322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花生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厂家生产过程中存放不当,导致温度过高,加速油脂氧化水解。

2、整改情况:履行好进货查验票据的检查,做到货票同行,并存档,做好产品召回措施。

二十一、内江市东兴区美美攀果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砂糖橘(食用农产品)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砂糖橘(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0日;规格型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深圳市满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美美攀果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砂糖橘(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0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10月21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美美攀果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美美攀果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0月20日购进销售的砂糖橘(食用农产品)15公斤,货值金额210元,已销售11.15公斤,库存3.85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美美攀果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砂糖橘(食用农产品)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剩余3.85公斤为损耗。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美美攀果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户为追求防虫效果,超剂量、超频率使用苯醚甲环唑,导致作物吸收过量残留,从而上市产品苯醚甲环唑超标。

2、整改情况:立即组织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二十二、内江市东兴区费大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三两面碗、一两面碗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三两面碗;抽样产品名称:一两面碗;消毒日期:2025年11月8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费大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三两面碗、一两面碗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1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费大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费大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8日消毒的三两面碗、一两面碗0公斤,货值金额0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费大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三两面碗、一两面碗餐饮具自行使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费大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在清洗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彻底出现的问题。

2、整改情况:严格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清洗过程中能用流水清洗干净,确保不出问题。

二十三、内江市东兴区邓美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二两面碗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二两面碗;消毒日期:2025年11月8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邓美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二两面碗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1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邓美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邓美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8日消毒的二两面碗0公斤,货值金额0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邓美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二两面碗餐饮具自行使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邓美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在清洗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彻底出现的问题。

2、整改情况:严格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清洗过程中能用流水清洗干净,确保不出问题。

二十四、内江市东兴区李开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三两面碗、二两面碗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三两面碗;抽样产品名称:二两面碗;消毒日期:2025年11月8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李开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三两面碗、二两面碗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1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8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李开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李开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8日消毒的三两面碗、二两面碗0公斤,货值金额0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开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三两面碗、二两面碗餐饮具自行使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李开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在清洗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彻底出现的问题。

2、整改情况:严格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清洗过程中能用流水清洗干净,确保不出问题。

二十五、内江市东兴区紫恋餐饮店销售的一两面碗、三两面碗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一两面碗;抽样产品名称:三两面碗;消毒日期:2025年11月13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紫恋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两面碗、三两面碗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6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紫恋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紫恋餐饮店于2025年11月13日消毒的一两面碗、三两面碗0公斤,货值金额0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紫恋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一两面碗、三两面碗餐饮具自行使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紫恋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在清洗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彻底出现的问题。

2、整改情况:严格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清洗过程中能用流水清洗干净,确保不出问题。

二十六、内江市东兴区徐徐小吃店销售的一两面碗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一两面碗;消毒日期:2025年11月13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徐徐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两面碗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6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徐徐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徐徐小吃店于2025年11月13日消毒的一两面碗0公斤,货值金额0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徐徐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一两面碗餐饮具自行使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徐徐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在清洗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消毒不彻底出现的问题。

2、整改情况:严格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清洗过程中能用流水清洗干净,确保不出问题。

二十七、内江市东兴区笨包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甜花卷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甜花卷;加工日期:2025年11月7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笨包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甜花卷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2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7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笨包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笨包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7日购进销售的甜花卷1.5公斤,货值金额15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笨包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甜花卷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笨包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15元;3、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师傅想到添加一点添加剂能让甜花卷的口感更受大众喜欢。

2、整改情况:立即组织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同时做好产品溯源工作。

二十八、内江市东兴区向记餐饮二店销售的手工红苕粉条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手工红苕粉条;加工日期:2025年11月9日;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向记餐饮二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手工红苕粉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5年12月1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向记餐饮二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向记餐饮二店于2025年11月9日购进销售的手工红苕粉条5公斤,货值金额7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向记餐饮二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手工红苕粉条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向记餐饮二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等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15元;2、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该店在制作手工红苕粉条时为了增加手工红苕粉条的韧性和筋道,加入时未把控好加入量。

2、整改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避免出现超剂量的情况出现。

二十九、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笋(酱腌菜)、香辣味竹笋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清水笋(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规格型号:3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9个月;被抽样单位:榆林市榆阳区优百利购物中心金沙路店。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抽样产品名称:香辣味竹笋;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0个月;被抽样单位:贵港市覃塘区蒙公镇龙园发超市。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清水笋(酱腌菜)、香辣味竹笋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分别于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2月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2025年9月19日在榆林市榆阳区优百利购物中心金沙路店抽检由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日生产的清水笋(酱腌菜)648公斤,货值金额7344元,已销售648公斤,库存0公斤。

经调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5年11月3日在贵港市覃塘区蒙公镇龙园发超市抽检由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生产销售的170公斤,货值金额1530元,已销售170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清水笋(酱腌菜)、香辣味竹笋已销售使用和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华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8874元;2、罚款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系员工操作不当所致。

2、整改情况:要求员工严格按标准规范操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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