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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保障对象和标准
1.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内江市低保标准,且符合内江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明确了不得获得低保的10种情形。
2.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我区低保标准按照内江市制定低保标准及调整时限执行。
3.资金发放。城市、农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内江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通过内江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4.“单人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内江市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28类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家庭收入认定方式和标准
明确了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的认定方式和核算办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类资金项目;明确了赡(抚、扶)养费计算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家庭刚性支出的6种扣减情形和认定标准;明确了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家庭财产认定内容。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申请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调查核实。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方式主要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调查方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组织复查。
4.初审公示。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申请资料规范归档;公示有异议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并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规范归档。
5.审核确认。镇(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全面审查低保申请有关材料,对单独登记备案及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有关材料进行重点审查,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符合低保的,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确认通知书;审核不符合低保的,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1.镇(街道)应当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2.镇(街道)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取消、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取消、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并书面告知对象。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及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低保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每年1-3月向镇(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持身份证和户口簿、低保证签到年审。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民政部门应加强城乡低保的监管、指导和政策培训,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和举报;应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3.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施容错纠错。根据国家、省、市容错纠错相关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解读单位:东兴区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解读电话:0832-22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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