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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职责有: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的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承担人大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庭庭长、副庭长,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承办区委和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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