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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是东兴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东兴区的遵守和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东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决定东兴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并有权罢免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并有权罢免东兴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6.选举并有权罢免东兴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并有权罢免出席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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