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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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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518031/2025-00058
  • 主题分类:农业、林草、水利
  • 发布机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有效
  • 成文日期: 2025-10-29
  • 发布日期: 2025-10-29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东区府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内江市东兴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八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内江市东兴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东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和“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负总责、镇(街)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遵循“规划引领、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原则,按照“论证一批、入库一批”的思路,实行分批储备、动态管理。

(一)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和上图入库图斑信息为基准,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征求项目所在镇村及村民的意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书,报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初步设计书明确项目法人(业主)、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储备项目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大中型灌区等优势产区布局。区域土地权属、地类清晰,地块相对集中,当地群众积极支持,建成后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的区域优先建设。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布局。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优先级别分为:可立即实施项目、方案需完善后再实施、暂未编制方案),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储备项目优先顺序,结合拟建项目区域干部、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域,报区政府同意后,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及各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等。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有效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内容以灌排渠 (管)、田型调整、机耕生产(作业)路和土壤改良等为重点,支持农田“宜机化改造”,坚决杜绝“新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工程。包括田(土)型调整、耕作田(土)块修筑工程、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等。

(二)土壤改良工程。包括砂(黏)质土壤治理、酸化土壤治理、土壤生物改良、地力培肥等。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四)田间路工程。包括农业生产推广“宜机化”所需的田间(机耕路)、生产路和附属设施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坡面防护工程、沟治理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工程。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等。

(七)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程。包括耕地质量监测和调查点建设、田间试验、样品采集与调查、样品监测、数据库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成果编制等。

(八)损毁修复工程。包括2019年及以后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遭受自然灾害损毁的修复。

(九)其它工程。包括农田设施管护以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请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经区政府同意后,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鼓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辅助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先流转土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需求,再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探索,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优先支持种植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符合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财政投资管理,及时提交有关材料,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确保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项目法人(业主)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和有关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区农业农村局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开展全过程控制,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符合项目要求,建设数量真实、准确。第三方机构过程控制结果作为考核监理单位重要依据,与监理费用挂钩。审计结算结果作为考核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其服务费用挂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域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调整时,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受益对象代表(包括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方案后,按相关文件执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新型经营主体自愿增加投入用于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不纳入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影响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经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控制方案调整。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1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第二十四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央、省市和地方投入资金共计不低于每亩3000元(不包括财政项目整合资金)。开展“多元投入”试点,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通过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社会资金投入需明确到项目实施方案中。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按照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按照《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操作规程(试行)》执行。初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业主、财政、发改、自规、水利等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镇村、受益主体代表等参加,各负其责,确保依规按时完成,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初步验收工作,对受托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农田建设项目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六章  管护利用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项目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村组集体是管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明确管护人员,并按照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做好日常巡检、管护。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做好管护资金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作为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过质保期后工程的损坏维修整治。

第三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确保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引导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防止“非农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应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可进行退场处理,并通报区住建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对履职不力的区、镇、村、农民代表等“现场监督人员”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工作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九条  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纳入挂图作战重点项目管理,由区领导牵头负责,定期研究,加快推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兴区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本办法发布之后,已启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程序和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相关事宜按照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相关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内江市东兴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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