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兴区府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函》(内市自然资规〔2026〕31号)文件要求,经相关部门商议,区政府领导同意,特制定《内江市东兴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内江市东兴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我区范围内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所需的集体土地(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涉经费。
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搬迁费、过渡费、土地补偿费等。
安置补偿资金是指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费(含房票货币量化标准、购房奖励、购房补助)等。
第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内江市人民政府、东兴区人民政府适时颁布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减低标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镇(街道)征地拆迁项目推进办公室上报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审定。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四条 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在征地项目启动前,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征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分户调查、登记、汇总,依据补偿标准和政策,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及估算明细表报区统征中心或相关部门审核。征地拆迁资金估算明细表内容应包括:征地拆迁亩数、拆迁户数、拆迁人数、具体明细。具体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各占50%。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执行我区最新标准。
(二)征地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按镇(街道)调查核实结果根据标准编制。
第五条 区统征中心或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纳入所在镇(街道)年初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对未纳入所在镇(街道)年初部门预算的征地拆迁资金按《内江市东兴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追加事宜。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所在镇(街道)按相关要求及时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根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资金。
第七条 镇(街道)应做好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清点、被征地农民账户等个人信息收集、各种表格编制等工作,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的及时、准确支付。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八条 镇(街道)原则上在每宗地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统征中心提出结算申请,区统征中心对实施镇提出的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按程序办理结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镇(街道)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同时建立拆迁补偿资金台账和征收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征地拆迁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预算的,应按规定逐级报批。
镇(街道)应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资金。
因项目撤销、预算调整等形成的资金结余,及时收回并退回区财政局。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区统征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征地拆迁资金开展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处理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程序直接将资金拨付镇(街道)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建档或向监管部门隐匿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开始征地的剩余工作量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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